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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某,男,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夏嬅,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韡,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陆新星
书记员:曹 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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