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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吴军、高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某,男,195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洁,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军,男,1974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高惠,女,1977年8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吴益新,男,195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徐建军,男,197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吴军、高惠、吴益新、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高惠应诉材料无法送达,故在审限届满前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钱  静

书记员:李庆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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