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欢欢,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
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钱 静
书记员:秦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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