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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昌,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范宜章

书记员:潘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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