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身份证号:。
被告:徐某,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身份证号:。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为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被告从原告手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徐某在法定期间内未作答辩,亦未到庭主张任何权利,视为其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4日起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大伟
书记员: 刘抒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