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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徐1、徐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某,女,197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顺逵,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1,男,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徐某2,男,200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徐某3,男,195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徐某4,女,195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玉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1、徐某2、徐某3、徐某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  杰

书记员:孔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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