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璟华,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吴 晓
书记员:戴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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