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张某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7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住汝州市**办事处**庄**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补查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何某甲、徐某强、宋某亮、王某锋(四人均另案处理)为攫取经济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恶势力,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张某乐参与该恶势力犯罪中两起寻衅滋事犯罪,涉嫌如下事实:
(一)2013年,徐某强和汝州市**乡**村刘某涛共同与汝州市**乡**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书,承包**村河滩地,以刘某涛的名义注册了汝州市**石料加工厂,后由徐某强与赵某(已于2018年3月因病死亡),在**村东南河里实际经营沙场。被告人张某乐与赵某系战友关系,张某乐在该沙场工作,负责计算账目。
2016年11月6日14时许,赵某驾车同何某甲一起从汝州市**镇**村往南去沙场时,途经刘某山家的白菜地旁,因刘某山装白菜的货车停在路边,何某甲称车过不去要求刘某山挪车,刘某山认为车能过去,因此发生争执。之后,何某甲打电话让沙场的人到现场要打对方,在此过程中刘某山的二儿子刘某跃把装白菜的货车往旁边挪了挪,赵某和何某甲驾驶白色越野车通过白菜地后,碰见徐某强及被告人张某乐等人,何某甲双手持菜刀与刘某山及刘某山大儿子刘某辉发生争吵,后何某甲指使徐某强等人从车上拿下镢头把,将刘某辉打伤,后因刘某山二儿子刘某跃当众下跪求饶,才停止殴打刘某辉;徐某强等人再要殴打刘某山时,因刘某跃再次跪下求饶,徐某强等人没有再殴打刘某山,后何某甲及徐某强、张某乐等人驾车离去。
刘某辉、刘某山于2016年11月8日收到王某可赔偿款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跃、刘某山、苏某正、黄某、董某芝、吴某霞、张某花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辉陈述;
4同案犯何某甲、王某锋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人赵某的证言;
6被告人张某乐的供述与辩解。
(二)2016年12月31日,因通往**村沙场的道路因故被**村村民用砂石堵住。当日下午,**村村民焦某奇从此经过时发现堵路的砂石被人推开,遂将自己驾驶的北京现代轿车堵在通往沙场的道路上,并电话联系同村村民苏某正,后苏某正骑一辆电动三轮车,其子苏某强驾驶一个拖拉机头赶到现场也将车堵在道路上,导致进出沙场拉沙的车辆不能通行。当日下午,何某甲与赵某从此通过时,发现此情况,经赵某等人联系,吴某伟、路某辉、孙某旭、赵某甲、李某、陈某凯、刘某乐、李某甲、马某策(七人均已判刑)等人赶到现场,围在堵路路口。徐某强、宋某亮、王某锋与被告人张某乐等人也赶到现场,何某甲、赵某指使赵某甲、吴某伟、孙某旭等人让焦某奇、苏某正等人挪车,焦某奇等人不愿挪车,因此双方发生冲突,陈某凯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撞向焦某奇堵在路上的轿车,徐某强、宋某亮、王某锋、张某乐等人伙同赵某甲、孙某旭、李某、李某甲、刘某乐、马某策、吴某伟、鲁某辉(二人已判刑)等人将堵在路上的拖拉机头推到路边水沟里,并持镢头把将焦某奇、苏某正打伤,将轿车玻璃和拖拉机车头砸坏。焦某奇报警后,汝州市公安局纸坊派出所将赵某甲、李某甲抓获,其余人员逃离。经汝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焦某奇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苏某正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汝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焦某奇被砸坏的北京现代轿车损失价值为2572.00元。
焦某奇于2017年1月2日收到赵某甲、李某甲赔偿款250000元。苏某正于2017年1月5日收到赵某甲、李某甲赔偿款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苏某强、常某雷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焦某奇、苏某正的陈述;
4、同案犯王某锋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张某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刘某辉、焦某奇、苏某正等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且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雨蒙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乐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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