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6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村**号。因赌博,2020年3月1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2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在平湖市**街道**村**号,纠集赌博人员戴某某、杨某某等人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头获利五千余某某。
本院认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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