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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案_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刑检刑诉〔2019〕30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无棣县信阳镇**村。2018年7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鲁******号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济路与海丰十九路“丁”字路口南第二路灯杆处时,与被害人宋某乙骑行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后,鲁******号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又与王某某驾驶的冀******/FJQ8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宋某乙当场死亡、张某甲及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张某乙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58.7mg/100ml。张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乙、柴某某、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金锁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无棣县信阳镇**村。

2.案卷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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