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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第一看守所。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1)第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3日6时35分许,被告人张某持有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冀B×××××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唐通路西外环高速唐山出口处,与被害人李某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李某倒地后,被告人张某驾车逃逸。刘某驾驶冀B×××××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处时与倒地的被害人李某二次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无责任。2010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证人刘某、张某、蒋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检验报告书;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死亡证明、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刑期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刘丽群 审判员  梁庆松 审判员  董振荣

书记员:刘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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