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楼村**组**号,现住滕州市大同**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后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3时5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枣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滕州市姜屯镇医院西5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倪某某驾驶的鲁******号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倪某某死亡,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经尸体检验:倪某某系因碰摔致颅脑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接到交警大队电话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倪某某、李某某二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良王秀娟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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