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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7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11995********,汉族,小学文化,系金海道机械操作工,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号楼**(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明水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9时2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辽B****9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路董家沟街道时,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现场查获。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张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68.7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础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停车场拓号、涉案车辆驾驶室VIN码、前科查询证明、酒精呼气测试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张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大博毒检开字【2019】第307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大连计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S190034962检定证书;

4.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岳淑豹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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