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473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11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镇集体户,现租住在合肥市瑶海区**栋**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5月25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面包车,沿合肥市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附近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7.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珠
检察官助理:李倩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65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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