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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1年7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2016年10月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志宽,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炳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陈志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身份、虚构事实与他人签订合同,多次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某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及其亲属已退赔被害人部分钱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对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的刑期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雷恩仲 人民陪审员  秦徽武 人民陪审员  黄仁富

书记员: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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