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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杨眉,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任检诉刑诉〔2017〕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谦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杨眉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得知可利用手机插件控制骰子点数大小,并据此可控制赌博的输赢情况,被告人遂在其手机安装该插件后,于2016年1月至7月,组建名称为“至尊娱乐”的微信群,并从网上购买大量手机黑卡,使用其本人持有的三部苹果手机分别注册、登录多个微信号,供向该微信群中拉人、收钱及在微信群里当托时使用。被告人张某在该“至尊娱乐”微信群中,由其任群主、管理员,制定群成员赌博规则,采用利用其手机安装的插件控制骰子点数以保证其本人营利的方式,组织群成员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张某将其获利通过微信转账及微信红包的方式转给其昵称为“宸爸”的微信号,该微信号绑定被告人建设银行银行卡,之后被告人再将该银行卡上的资金转账到其对象陈某的支付宝账号上,用于家庭支出。经电子数据检验鉴定,“至尊娱乐”微信群中共有1306个微信账号参赌,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35万余元。
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亲属代其退回赃款35万元。
对于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济宁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于2016年7月10日在工作中发现。
(2)济宁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8月23日15时30分许,将被告人张某在其家中抓获。
(3)张某建设银行账户明细单证实:其尾号8290的建行卡至2016年8月9日余额为3357.72元。
(4)扣押的被告人手机截图证实:经被告人辨认后签字确认,名称“宸爸”的微信号系其收款的私人号码;微信名称“至尊娱乐财务3”的微信号系其赌博群的财务号;其手机上可登录多个微信号;赌博群显示群成员274人及群成员名称、标注情况。
(5)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办案说明证实:根据张某供述其昵称“至尊娱乐财务3”是专门收赌博下注的微信号,这个微信号收到钱后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到昵称“宸爸”的微信号上。根据该供述,办案人员通过济宁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报告所附光盘,找到微信“至尊娱乐财务3”向微信“宸爸”转账和发送红包的记录。经统计,微信“至尊娱乐财务3”向微信“宸爸”转账共计338笔,金额335050.88元,发送红包110个,金额不详。
附:微信“至尊娱乐财务3”向微信“宸爸”转账、发送红包统计表。
(6)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办案说明证实:办案人员通过电子数据鉴定报告所附光盘对赌资进行统计,由于提取的微信红包记录不显示金额,深圳腾讯科技有限公司只提供微信转账与微信红包最近半年的交易记录,无法准确核算赌资。
(7)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办案说明证实:办案人员通过电子数据鉴定报告所附光盘共统计出向微信“至尊娱乐财务3”发红包、转账的微信号共1306个,经工作无法查到使用人的真实身份,办案人员只联系到昵称“A徐家小伙”的使用人徐某。
(8)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办案说明及“至尊娱乐”微信群部分聊天记录证实:办案人员通过电子数据鉴定报告所附光盘,发现张某在“至尊娱乐”微信群中使用了多个微信号,在微信群中拉人、踢人、发布赌博规则、冒充玩家拉拢他人下注等。
(9)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办案说明及向“至尊娱乐财务3”微信号转账、发红包微信号统计表、部分微信号转账、发红包记录统计表、转账、发红包统计表光盘证实:根据张某供述,办案人员通过电子数据鉴定报告所附光盘找到微信昵称“至尊娱乐财务3”的聊天记录。经统计,向微信“至尊娱乐财务3”发红包、转账的微信号共1306个。
附:向“至尊娱乐财务3”转账、发红包微信号统计表、部分微信号转账、发红包记录统计表及转账、发红包统计表光盘。
(10)照片一宗显示被告人苹果4S手机外部特征及其手机上保存控制骰子插件的内容。
(11)截图一张系摘自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报告,可证实“至尊娱乐”微信群游戏规则。
(12)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作案时系成年人。
2、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张某之妻,2016年6月份前后,发现张某用微信群组织赌博,还发现他买了大量的手机卡,说是申请微信号用。张某还通过支付宝给其支付宝转账,每次都是一万左右,说是在网上开庄和做网站、广告挣的钱。其支付宝的账户上有30万,一半以上都是张某打的,其他的钱有结婚、喜面收的礼金。
(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加过“至尊娱乐”的微信群,被一个昵称“水果名+小姐”的微信号通过搜索附近的人加为好友,里面的管理员都叫“至尊娱乐+名字”,群里最多的时候有几百人,进去群后就看到群主和管理员发的群消息,押大小、单双、点数,单双赔率一样,押点数赔率最大。玩法就是群主先在群里说好,下注最低10元,上不封顶,下注的钱通过红包或微信转账的方式发给群管理员。如果中奖,根据赔率通过微信红包或者转账的方式把钱发还,如果没中钱就不退了。群里一般都是晚上7点半以后开始掷骰子,最多一次一天开了三百多期。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张某供称:其从网上购买了可以控制骰子点数的插件安装到其苹果手机上,还买了三部苹果手机、200多个手机卡,注册了100多个微信号。从2016年1月开始组建叫“至尊娱乐”的微信群,在微信群里组织赌博,其负责管理,在群里不准讲话、发图片和投骰子,不听话的就踢出去,下注最低10元,上不封顶,下注的钱用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发到其收款微信号上。每天能开多少场不好说,平均起来每天在线人多的能开50多场,人少的能开20多场。收款的微信号绑定其建设银行尾号8290的银行卡,其在微信号上收到的钱转到建行卡上,然后通过支付宝转账到其对象陈某的支付宝账号上。每次其银行卡的钱到一万的时候就向支付宝账号转款一次。陈某说她把钱都转到余额宝去理财了,平时在淘宝上购物也是通过支付宝账户支付。
4、鉴定意见
(1)济宁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报告证实:
苹果6S手机提取固定手机信息12033条,微信账号“至尊娱乐财务3”信息513985条,6个QQ号码信息共计840827条,分别生成手机取证系统取证报告一份。
苹果5S手机提取手机信息21340条,共提取14个微信账号信息27×××80条,4个QQ号码信息共计142099条,生成手机取证系统取证报告一份。
苹果4S手机提取手机信息2256条,共提取11个微信账号信息56×××43条,1个QQ号码信息共计56254条,生成手机取证系统取证报告一份。
(2)济宁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检材封存记录证实:将上述三部苹果手机进行封存,并附照片。
5、勘验、检测、辨认等笔录
(1)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8月23日15时50分至16时37分,济宁市公安局民警对张某的人身及相关处所进行搜查的情况,并扣押苹果手机4部、手机卡283张、银行卡23张等物品一宗。
6、物证
随案移交的苹果手机4部、手机卡283张、银行卡23张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组建微信群,通过互联网纠集参赌人员,在微信群中制定赌博规则,并对群内的赌博行为进行组织、管理和控制,非法获利3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组织众多人员在其微信群中进行赌博,时间持续半年之久,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非法所得3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三、扣押的苹果4S手机一部、苹果5S手机一部、苹果6S手机一部及手机卡283张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智慧 审 判 员  赵效敏 人民陪审员  史晓慧

书记员: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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