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张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02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社区**组,住金寨县梅山镇金江新城**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张某在金寨县梅山镇史河路桥头巷内承租曹某和江某的房屋开设赌场,组织、邀约闵某、杨某、兰某、詹某、冯某、芦某、漆某、徐某、王某、芦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崔某、施某、沈某、黄某、邬某、付某、冯某甲、沈某乙等二十余人以“打麻将”、推“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以“抽头”的形式非法获利12000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非法所得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前科查询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杨某、吕某、周某、冯某、兰某、詹某、芦某、漆某、徐某、王某、冯某甲、付某、芦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黄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赃、初犯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 辉
检察官助理:卫纹纹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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