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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丙欠,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于山东冠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冠县,2017年8月3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山东省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辩护人南方、刘继胜,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21日下午14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冠县烟庄街道后十里铺村小区的办公室内,因口角和被害人鲍某发生纠纷,后使用烟灰缸和钢管等工具殴打鲍某。经鉴定,鲍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庭审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自愿赔偿被害人鲍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万元整,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害人鲍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雪、范孟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鲍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海燕,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南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因故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建军

书记员:张国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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