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南省资兴市。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照清,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郴检公诉一科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周照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系被害人张某1、廖某1的儿子。张某自幼性格内向、自卑,不善与人交流。近几年在外打工时,张某因生活懒散等原因,经常受到他人嫌弃,故感到很害怕,不愿去外面打工,但部分亲戚仍要张某出去打工赚钱。张某对此不能正确理解,心里非常烦躁、害怕,心生怨恨。2016年7月21日20时许,张某产生将这些怨恨发泄到自己父母身上的想法,便从自家厨房拿起砍柴刀将坐在厨房的父亲张某1砍倒在地。张某的母亲廖某1闻讯赶到厨房后,张某又持砍柴刀将廖某1砍倒在地。之后张某持砍柴刀继续朝两人的头部等处一顿乱砍,致张某1、廖某1当场死亡。随后,张某将作案工具丢弃在现场,并逃至附近山上藏匿。同年7月24日16时许,民警将张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张某1、廖某1均系头部遭受砍器多次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张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在本案中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7月22日17时,资兴市公安局鲤鱼江派出所接匿名报警,称在资兴市程水镇程江村张家厂组有人被杀害。民警赶到现场,系村民张小平、廖志月夫妇被人杀害在家中厨房内。同年7月24日资兴市公安局对张某1、廖某1夫妇被杀害案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和提取笔录、物证照片及处理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6年7月24日16时许,在现场附近山上太阳坦的一个隐蔽的小坦上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穿着一条灰色内裤蹲在一处草丛里)。同时,民警在附近搜查并提取了一条疑似带血迹的蓝色运动裤。另还提取了张某所穿的一双棕色拖鞋。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和被害人张某1、廖某1的基本情况。
4、郴州市精神病医院出具的中国修订韦某成人智力量表(WAIS-RC)测验结果分析与报告,证实受试者张某表现理解力欠佳,注意力难以长时间集中,目前暂时在《中国修订韦某成人智力量表(WAIS-RC)结果分析软件》中所获得的言语、操作和全量表智商分别为78、77和76,其百分位分别为7.60、6.30、5.70,也就是说,受试者与同年龄组的人进行比较,其言语智力比7.60%的人好,比92.4%的人差,操作智力比6.30%的人好,比93.7%的人差,而总智力比5.70%的人好,比94.3%的人差。分析受试者的各种能力,与同年龄组相比:其数概念及心算技能、受试言语发展的情况、词汇量及对词义的理解能力、对空间图形的分析、综合能力、想象力,抓住事物线索形成假设能力、对部分与整体关系的感知能力较差。比较受试者各种能力之间的强弱点和结构特点,结果表明:受试者的言语智商较操作智商强,差异无显著性。就总体智力而言,受试者的能力在手眼运动协调能力,视觉运动速度视觉注意及记忆能力较好;受试言语发展的情况、词汇量以及对词义的理解能力较差。
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相关物证照片和勘验视频,证实中心现场位于资兴市唐洞街道办程江村张家厂组张小平家的厨房,在厨房木门外侧距地150厘米,距门叶外边缘27厘米处见有数条打击痕迹。在门叶内侧距地52厘米至126厘米,距门叶内边缘2厘米至81厘米范围内有散在的溅洒状血迹分布。在厨房的东侧竹篱笆距地107厘米处有一96x62厘米的散在的溅洒状血迹分布。在紧靠厨房南侧竹篱笆、距东侧竹篱笆32厘米处见有一刀柄离断的柴刀,柴刀刃部分附着有大量的血迹和少量毛发,在柄端附着有大量毛发。在厨房距南墙70厘米、距东墙25厘米处见有一木柄离断带血锅铲,在锅铲以南13厘米,距厨房东侧篱笆31厘米见有一开裂成两半的带血木柄。在厨房的东北角有一水泥砌的柴火灶,在灶台西侧立面上97x52厘米范围有溅洒状血迹分布,其下方分布有三处分别为46x14厘米、19x10厘米、11x8厘米的擦拭状血迹,在柴火灶灶门处见有一残指。在厨房距东侧竹篱笆212厘米,靠北墙摆放有一橱柜,在橱柜的东南桌脚距地48.5厘米处见有一11x2厘米的砍切痕迹。男尸头南脚西呈左侧卧位躺于灶台与橱柜之间地面,上身赤裸,下身着深灰色休闲长裤,裤管卷至膝关节上,赤足,尸体满布流柱状血污。女尸头东脚西呈左侧卧位躺于灶台与橱柜之间地面,上身着浅绿色圆领短袖T衫,下身着褐色竖条纹状长裤,裤管卷至膝关节下,右足下方和臀部后方地面各有一只蓝色凉拖鞋,赤足,尸体上衣右肩部浸染区和右小腿外侧区满布血污,在尸体头部以南25厘米碎骨片。在对现场周围进行搜索时,在厨房门西框片见有一长80.5厘米,直径为6.59厘米的带血和毛发的木棒,在木棒距锯端32厘米处见有一潜血指纹。在杂物间门南侧地面见有一离断木柄,在杂物间以东71厘米,距厨房339厘米处见有一弯曲变形的火钳。在杂物间靠北墙摆放有一瓦缸,在瓦缸内见有一把卷刃有菜刀。侦查机关依法对带血木棒上指纹、杂物间外以东地面血迹、五处厨房地面血迹、灶台西侧立面血迹、门叶上血迹、厨房门西侧血迹、门叶外侧打击痕迹、橱柜东南柜脚上割削痕迹、杂物间以东空地带血火钳和木柄、厨房门西框带血木棒、厨房东南角地面断柄柴刀和开裂木柄、带血锅铲予以提取。
6、指认笔录和照片、视频,证实被告人张某指认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程江村张家厂组其家用竹片围建的厨房是作案地点。
7、指认笔录和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指认带血迹的蓝色运动短裤是其作案时所穿,指认带血迹的无柄柴刀、锅铲、木棒是其作案用的工具等。
8、人身检查笔录和检查视频,证实经对张某进行人身检查,发现张某前额正中处可见少量散在的皮肤擦伤痕,已结痂。右面部可见三处条状表皮擦伤,大小0.9-1.5cm不等,均已结痂。右食指远节指腹有一2.5cm的不规则破裂口,边缘结痂,周围皮肤变硬并由水泡样改变;右食指中节指腹有一1cm破裂口,周围皮肤结痂变硬。提取检材:张某血样、双手指甲、指甲缝擦拭、手掌处擦拭各一份共七份。
9、鉴定意见
(1)资公法医鉴尸字[2016]0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和尸体检验照片,证实死者张某1,头面部:顶部有四处平行排列的斜行头皮裂创,大小1.5cm~5cm不等,以上创口均深达皮下,创缘较整齐,创缘皮肤可见挫伤带,创内可见少量组织间桥;左颞顶部有一7cm的头皮裂创,深达颅骨,创缘较整齐,创缘皮肤可见挫伤带;左颞部有一“”形头皮裂创,创腔深达颅骨,创缘较整齐,创缘皮肤可见挫伤带,中间交叉区域部分头皮组织挫碎;左耳廓至右枕项部可见多处头皮裂创及皮肤划痕呈不规则交叉排列,大小2.6cm~9cm不等,其中裂创均深达肌层,创缘较整齐,创缘皮肤可见挫伤带,多条皮肤划痕均边缘较整齐。背部:左背部外侧(平第8、9胸椎水平)自上而下有两条斜行带状挫伤,大小分别为4.4cm×1.1cm、5.0cm×1.2cm,挫伤间隔为1.4cm。四肢:左肩峰处有一1.5cm的弧形创口,创腔深达肌层,创缘较整齐,创缘可见挫伤带,其左下方有一1.2cm×0.5cm的擦挫伤;左上臂上段外侧有一4.6cm×5cm的表皮剥脱;左上臂下段背侧有一7cm×7cm的类圆形创口伴皮瓣皱缩,移开皮瓣裸露出下方肌层组织,创缘较整齐。左掌近左碗关节处有一7cm×2cm的斜行裂创,创缘较整齐,创腔深达骨质,创内可见部分断裂肌腱,其中内侧(左小指侧)创周可见挫伤带。左中指远侧指间关节背侧有一2.3cm的斜行创口,创缘整齐,创腔深达骨质。右中指中节指背经右食指至右拇指甲床形成一斜行不连续创口,其中右食指远节缺失。死者廖某1,头面部:左颞部至右枕部可见9处头皮裂创,大小为2.9cm~7cm不等,以上创口均创缘较整齐,创缘皮肤可见挫伤带,其中左颞枕部四处裂创创腔深达颅骨并可见多块游离的颅骨碎片及少量脑组织。余五处裂创创腔均深达头皮下。顶部正中处有一“Y”字形裂创,创缘较整齐,创缘皮肤可见挫伤带,创腔深达颅骨。右颞顶部至右耳根处有一11cm×4cm的头皮肿胀区。背部:左项部至右肩峰处有6处1.0cm×0.3cm~3.4cm×0.3cm大小不等的擦挫伤。右背部有一1.9cm×1.2cm的类三角性的擦挫伤。四肢:右第三掌指关节至左小指中节背侧有一7cm的斜行裂创,创缘整齐,创腔深达肌层。论证:①死者张某1、廖某1头部均可见多处头皮裂创,对应区域处颅骨线性骨折或粉碎性骨折,颅骨呈局部或整体变形,部分区域颅骨碎片游离,透过颅骨开放区可见颅内脑组织,硬膜下及蛛网膜下出血明显,根据以上损伤的特征及程度分析,死者张某1、廖某1均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为致命伤。②死者张某1、廖某1余损伤为非致命伤,根据损伤部位结合损伤的特征及程度分析符合在抵抗躲避过程中形成。③死者张某1头部、双上肢及死者廖某1头部、右手部等多处可见创口,以上创口均创缘较整齐,创缘皮肤可见挫伤带,多处创口对应处骨质线性骨折或粉碎性骨折,创口大小1.5cm~9cm不等,根据以上部位损伤的形态特征及程序分析,具有一定重量、刃缘较长、易于挥动的锐器(砍器)于不同方向作用于损伤部位可以形成。④死者张某1头部、背部、双上肢等多处损伤,死者廖某1头部、项某、右手部等多处损伤,根据损伤的部位、特征及程度综合分析系他伤形成。⑤死者张某1、廖某1胃区基本排空,仅见少量乳糜样液体,根据胃内容的消化程度以及胃内容消化的一般规律,分析死者死亡时间离末次进食后4小时以上。鉴定意见:死者张某1、廖某1均系头部遭受砍器多次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6]745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现场火钳上的血迹、柴刀刀刃上的血迹、柴刀刀身中段的血迹、锅铲上的血迹、张某的运动短裤左裤腿处的血迹、厨房门叶外内侧的血迹、厨房东面竹墙上的血迹、厨房灶台台面上的血迹、厨房灶台西侧墙面上的两处血迹、厨房地面上的血泊一与被害人张某1在共同检见的STR基因座的分型一致;现场木棒上的擦拭物与张某在共同检见的STR基因座的分型一致;现场断裂木柄上的擦拭物、厨房地面上的血泊二、张某的运动短裤右裤兜处的血迹与被害人廖某1在共同检见的STR基因座的分型一致;不排除现场柴刀刀身上段的血迹、现场柴火堆放处木棍上的擦拭物、廖某1的左手指甲擦拭物中检见的STR混合图谱中包含有被害人张某1和廖某1的基因分型;不排除廖某1的右手指甲擦拭物包含有被害人张某1的基因分型;被害人张某1、廖某1与张某在共同检见的STR基因座的分型符合孟某遗传定律。
(3)郴博雅所[2016]精鉴字第70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①精神医学诊断分析:a、根据送检材料,被鉴定人张某自幼性格内向,自卑,不善与人交流,在外打工总是受到别人嫌弃,连堂兄都嫌弃,堂兄说他,就认为是凶他、打他、要打死他,因而很害怕,不愿去外面打工;姑父和堂兄要其出去打工挣钱,说要是不长进、不出去打工,就要收了他,张某不能正确理解,以为真的是要打死自己,因而心里很气愤、很害怕;今年4月从福建回来后,害怕父母再逼自己出去打工,想起这些心里就非常烦躁、害怕,多次说要杀死父母,本次案前,因怕出去打工,有想死的念头,突然冲动将父母杀死,本想杀死父母后自杀,却因害怕死亡,而选择逃离;在外打工时,不与人交流,生活懒散,不洗澡、不换衣,身上脏臭。b、鉴定时精神检查,意识清晰,未发现感知觉障碍及感知综合障碍,未发现各种妄想,思维较贫乏,回答内容简短,自述读书成绩差,在外面打工,反应慢,质量差,别人看不起,总是受人欺负,不得人心,堂兄都很嫌弃自己、凶自己,说要打死自己,自己不想到外面打工,可姑父和堂兄却逼着自己到外面去打工,不去就要打死自己,4月份从福建回来后,怕父母逼自己又到外面打工,心里好烦躁;简单计算能力可,一般常识、理解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较差,情感适切,谈到砍死父母亲时悲伤欲哭,非常后悔,未发现意志行为异常,自知力存在;智商67。综上所述,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张某符合精神发育迟滞(轻度)之诊断。②刑事责任能力分析:被鉴定人张某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根据送检材料,作案时意识清楚,因害怕父母逼自己外出打工而将父母砍死,其动机常人难以理解,说明受智力障碍影响,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符合《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1)》第4.1.2.a)、b)、c)之条款,故评定为案中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在本案中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10、证人袁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2日16时,袁某1到其妻兄张某1家找张某1的儿子张某谈谈心,但没有看到张某。袁某1从窗户看到张某卧室里的木床被砸烂。厨房里的电灯没有关,厨房门没有锁,张某1倒在灶头下面,张某1的老婆廖某1倒在碗柜旁边,两个人满身是血,都已经死了。袁某1就马上走回家打电话报警了。廖某1智商有些问题,有些智障,正常交流都很困难,张某是独生子,从来不做农活。2011年左右,袁某1到张某家看到张某被捆着手脚睡觉,张某说他自己捆的,说控制手脚。后袁某1和他舅舅廖某2等人便送张某到郴州市精神病院检查,医生说张某没有精神病。袁某1听长辈说张某的爷爷的哥哥精神有些不正常,张某的堂兄张乐乐精神上也有些不正常。张某到外面打过工。2011年时张某跟着他二姑爷袁某2的儿子在新区刮胶,做了个把月的时间,因为把袁某2的儿子推到在地就没带张某了。2012年张某又跟别人到深圳的一个模具厂打了一年工,还在福建张某的表姐夫张靖的厂里打过三次工,每次都是去大半年。张某在福建打工的时候有很多异常行为,不愿与人沟通。最近一次是2016年4月底左右,张某从福建回家。听张某1说张某有时就睡在外面,不睡在家里,还多次扬言要把父母亲杀掉,这些都是张某1告诉袁某1的。
11、证人袁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2日16时许,妹夫袁某1打电话给袁某2,说张某1、廖某1被张某砍死在厨房。后袁某2就赶到张某1家,在厨房门外看到张某1、廖某1倒在灶台旁边,地上有很多血。当时张某已不见踪影。张某1夫妇平时为人忠厚老实,在外没有仇人,家庭也不富裕。10多天前张某1对袁某2说,现在根本不能讲张某,一讲张某,张某就说要把他们夫妇杀掉。张某小时候还是比较正常,从4、5年前开始有些不正常,当时袁某2的儿子袁煌中带张某去做事,袁煌中在楼梯上做事,叫张某帮忙,张某直接把楼梯推倒致使袁煌中受伤,张某也没有去扶他。之后,张某陆续还在深圳、福建打工。今年4月张某在福建打工被厂里送回来了,因为他在厂里不洗澡不换衣,还把屎尿解在宿舍里,他还不上班到处躲,一次他躲在厂里的一栋楼的隔热层里,白天躲起来,晚上出来到食堂捡剩饭菜吃。
12、证人袁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2日16时许,袁某1打电话告诉袁某3,张某1夫妇被张某砍死了。袁某3立即打电话向袁方达部长汇报,之后又向鲤鱼江派出所报警。赶到现场后,袁某3看到张某1右侧倒在地上,头部朝灶边,身上到处是血,廖某1左边身体朝地倒在地上,头部朝厨房里的岩石这边,身上也到处是血。张某1是个老实人,人际关系也很好,廖某1就是“梦婆”(指智商低)一个。
13、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张某小时候比较正常,但性格比较内向,比较自卑,不敢和陌生人打交道。张某2发现张某不正常是在2013年,张某跟着袁“帆忠”在兴宁做事,有过不打招呼就回家的情况,让亲戚到处找他,另外睡在张某2的姑姑张外凤家时,把新棉被都扎烂了。2015年张某在福建打工时总是一两个星期不洗澡,身上非常臭,而且总闹着要回家。2016年正月初六,叔叔张某1和袁某1准备把张某送到福建打工,结果半路上张某就从山上跑掉了,后来是出节后张某1和几个亲戚把张某送到福建那个皮具厂,结果只做了两个月,就说张某不见了,找了个把星期才在厂里的食堂楼上的隔热层找到他。据张某自己说,他白天躲在隔热层里,晚上到食堂的潲水桶找东西吃。之后,张某被送回家。张某2跟张某接触了一下,感觉张某的大脑已经不对了,问他问题总是答非所问,他翻来覆去就那么几句话。张某2的爷爷有个弟弟是精神病患者,另外张某2的哥哥张生乐也是精神病患者,张某的母亲廖某1头脑方面有些问题,做事很慢没有什么章法,也不讲究个人卫生,说是小时候发烧损伤了大脑。
14、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4日上午,张某3带一组民警往太阳坦方向搜捕,下午15时,在太阳坦的石壁底下看到张某打赤膊,只穿一条内裤和一双棕色拖鞋在里面。当时张某3等人担心张某身上有凶器,就到附近将另一搜捕小组叫过来了,在这个过程中,张某看到张某3等人,也有机会继续逃跑,但张某没有再逃跑,而是蹲在坦里。张某3等人到坦里后,就喊“军军,你蹲在这里干什么,站起来”,张某听到后就站起来了,民警就上前将他控制住了,张某也没有再逃跑或反抗了,张某身上及身边也没有凶器。后来民警在附近的路上一片桃竹林边找到了一条带血迹的蓝色运动裤。当时在太阳坦抓住张某的时候,张某3问张某为什么要砍死他父母,张某就说了句“有鬼”。张某小时候还是比较正常,张某3前年在家养羊时,发现张某看到张某3就躲,张某3到他家玩,他也会躲起来。前年张某在家砍竹子卖,在路上听到有人的声音都会把竹子丢掉躲起来,看到陌生人就更加害怕,而且晚上总是睡到外面的坦里。
1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十一张,证实2016年7月21日天黑的时候,张某回家到厨房装了冷饭冷菜吃。当时张某的母亲廖某1在厨房外面砍柴,其父亲拿着一个电瓶电筒坐在柴栏的凳子上看手机。张某想他在外面打工的时候,他家里亲戚总是不喜欢他,还打他,亲戚们说他再不出去打工就要他小心,要收了他(打死张某),还不负责,想着就蛮烦,脑袋里很混乱。张某吃了几口饭后,听到父亲说八点钟了,这时张某看到柴栏里有把柴刀,就把碗放在灶台的木架子上,拿起柴刀朝其父亲的后脑砍了一刀,其父亲就“啊”了一声,站起来用手挡。张某的母亲也立即冲进厨房抓住张某的手,张某挣扎出来朝其母亲的后脑上砍了一刀。张某的父亲和母亲就都倒在地上了。他俩倒在地上后就都没有呻吟了,只有出气了,于是张某就又分别朝其母亲和父亲的头部砍了几刀。当时血溅到张某的脚上,张某都感觉很烫,像开水一样。张某还拿起锅里的锅铲朝其母亲的头部挖了两下,然后将锅铲又丢到锅里,接着在柴栏里捡起一根柴棍打了其父亲头部几下,又将柴棍丢在柴栏里了。砍完后张某将刀丢进柴栏里,捡起其父亲掉在地上的电瓶电筒就往山里面跑了,躲在了塘机垅(当地的小地名)。当时,张某的父亲穿着老式灰色的短袖凉衣,灰色长裤,脚穿拖鞋;其母亲穿蓝色短袖衣服,灰白色的长裤。今天早上,张某发现公安的人后就往上躲到了太阳坦。到中午的时候,张某发现来了很多民警就自己出来了,民警便把张某抓住了。张某砍其父母和逃跑时,上身打赤膊,下身穿一条深灰色平角内裤和一条绿色五分运动裤,脚穿棕色拖鞋,后因为运动裤上面有很多血和泥巴,张某就脱起丢在塘机垅的一块桃竹附近了,电筒丢在塘机垅比较远的一个垅里面去了。张某砍其父母时,其父母没有说话,也没有骂张某,张某就是很烦躁,脑袋一昏就动手了,张某现在觉得自己可能是神经有问题。张某以前总认为自己命不好,自己家里太穷了,觉得父母蠢蠢的,养出自己也是蠢蠢的。还有,在福建打工的时候,张某的堂哥张连乐凶过其几次,也打过两三次,张某很怕,以为被他打死了,张连乐也只是坐牢,太便宜他了。要是张某的亲戚不管不向公安局报案的话,张某就白死了。今年4月份左右,张某从福建打工回家了,就是因为怕被其堂哥打死。这段时间张某一直很怕被其父母逼着出去打工,因为张某在外面打工很怕,在外面打工受逼,想起很烦,回到家里就觉得很安全、很快乐。在福建打工的时候,因怕被其堂兄打、不准回家,张某在工厂的两层厂棚的楼顶躲了两三天,后来被厂里的保安找到了。张某家的亲戚带张某去郴州精神病医院检查过两次,当时是因为张某有几次自己捆住自己的手脚睡觉,他们觉得张某不正常。张某记得脑电图的检查结果是大脑意识模糊。张某的父母从小就对张某很好,相当疼他,但张某觉得他自己蠢蠢的,遗传不好,在外面受欺负,别人不喜欢,这方面张某有点恨。作案那天张某突然觉得头脑很昏,头脑不对,很乱。张某砍的每一刀都是用了很大的力气。张某的姑父袁某1总是说张某是个逆子,长这么大还挣不到钱,还要父母养着,要张某出去打工挣钱,要是不长进、不争气,不去打工就要收了张某(意思是要我的命)。张某伯伯的儿子也跟张某说张某总是不做事,要收了他。张某心里想起很气愤,反正不去打工,他姑父、哥哥也要打死他。张某怕被他们打死,倒不如先打死他父母,这样判个死刑也是死。于是张某想到要拿其父母出气。张某不去打工是因为在家自由点,很舒服没人管,搞点野味出去卖也能赚钱。张某现在很后悔,因为他觉得他姑父和哥哥只是吓吓他,也不敢真的打死他,最多把他打伤,如果把他打死,他们也要抵命,还是怪自己不懂法律,当时也没想到这点,等他父母死后,张某才慢慢的想起这一点。张某的姑父和哥哥不应该总是威胁张某说要收了他,张某听到他们这样说心里很烦、好乱,他们太不尊重张某了,要不然张某也不会做伤害他父母的事,加上张某头脑不正常,神经有点问题。因为张某到精神病医院检查过两次,医院的人说他大脑不正常。张某现在脸上和额头上的伤痕是他在砍他母亲时,他母亲用手反抗时抓伤的。在家的时候,张某的父母跟张某不怎么样交流,他们没有让张某出去打工。张某以前想过,在外面打工也是受气,别人都说他是蠢子,他妈比他还蠢,他爸也弄不到什么钱,怕到时候吃饭的钱都没有,还不如一起死了算了,活在社会上也没什么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归案后,不但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行为,还表现出了极大的惭愧和内疚,表示愿意认罪伏法,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经查,张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该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建湘 代理审判员 王 薇 代理审判员 凌 勇
书记员:谢紫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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