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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林等2人涉嫌容留、介绍卖淫案起诉书(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一部刑诉〔2020〕Z332号 

被告人张某林,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71989********,汉族,初中,无业,江西省遂川县人,住遂川县堆子前镇,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龚某红,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4271985********,汉族,初中,无业,江西省遂川县人,住遂川县黄坑乡,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林、龚某红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开始,被告人龚某红在揭阳市产业园区月城镇经营一家发廊店, 2020年5月起,开始容留潘某娥、刘A在该店从事卖淫活动,并雇佣被告人张某林到该店帮忙,帮助介绍服务项目。另外,张某林还介绍刘A到店外从事卖淫活动,对此,龚某红表示同意,并每次收取介绍费人民币60元。

2020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对上述卖淫窝点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龚某红、张某林及卖淫女潘某娥、刘A等人,扣押到龚某红的作案工具紫色OPPO手机一部、金色苹果牌手机一部,张某林的作案工具黑色VIVO牌手机一部、银色苹果牌手机一部。经查,在此期间,容留潘某娥卖淫3次、介绍刘A到店外卖淫3次。

另查明,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5月6日,张某林还伙同李某川(另案处理),先后介绍卖淫女刘B、钟某美至揭阳市产业园区、揭阳市揭东区等地卖淫,其中刘B卖淫4次、钟某美卖淫2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红、张某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林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龚某红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张某林的刑事责任,以容留卖淫罪追究龚某红的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延藩

检察官助理:谢炜博 

2020年11月17日 

附:

1.二被告人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八册、检察卷一册、光碟二块《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四份随案移送;

3.扣押龚某红的手机二部、张某林的手机二部,是作案工具,建议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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