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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余某1与余某2、余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余某1,男,200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原告余某1母亲),住山东省滕州市XXXXXXXXXXXXXX。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如袁,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平,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2,男,194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4(系被告余某2女儿),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余某3,男,1977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余某4,女,197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玺,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静,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1,男,1969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4(系被告杨某1妻子),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杨某2,男,1997年5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4(系被告杨某2母亲),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余某5,女,1972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4(系被告余某5妹妹),住上海市奉贤区。
  第三人:上海奉浦房屋动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奉浦大道111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卫玉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生,上海富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西渡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之华。
  原告张某某、余某1与被告余某2、余某3、余某4、杨某1、杨某2、余某5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9年7月11日,本院根据原告张某某、余某1的申请依法追加上海奉浦房屋动迁有限公司和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西渡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吉  强

书记员:唐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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