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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刘某某妨害公务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街道**号,住合肥市经开区****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肥西县**镇**村**村民组。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醉酒后在合肥市经开区**路**广场地下停车场出口处等候车辆来接。赵某某和女友沈某某驾驶皖******轿车正常驶离该停车场收费处闸口,张某某、刘某某无故上前拍打车辆引擎盖,并将赵某某从驾驶座上拖下来实施殴打。沈某某随即借用他人手机拨打报警电话。

合肥市公安局莲花派出所巡逻民警唐某某接警后,带领辅警王某某和夏某某赶至现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不听民警劝阻,继续辱骂、追打赵某某和沈某某,并对唐某某、王某某和夏某某三人进行辱骂、推搡和殴打,直至增援警力到达后,二人才被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详情单、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赵某某、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唐某某、王某某、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玮嶷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被羁押在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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