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196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吴1,女,1987年9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两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2,男,1964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洪某某,女,195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吴某3,女,197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钱某1,男,1953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钱2,男,197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吴某4,女,1957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吴某5,女,1961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吴1与被告吴某2、洪某某、吴某3、钱某1、钱2、吴某4、吴某5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周微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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