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女,1971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唐某1,女,199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嵬,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某,女,1942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唐某2,男,196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2013年8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某、唐某1诉被申请人吴某、唐某2、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并由张某某、唐某1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下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二、查封张某某、唐某1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下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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