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20〕4 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住**区**乡**村**号**单元**室。2016年10月20日因盗窃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住**乡**村**号楼。2014年6月20日因盗窃罪被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0月20日因盗窃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夜,被告人孙某某乘坐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悬挂冀B2****面包车到迁西县城关**小区、**小区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放风,被告人孙某某使用被告人张某某事先准备的铁管等工具撬开电动车电瓶容器盒,盗窃电动车电瓶5块。在回家途中,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发现迁西县**乡**村王某某门口停放的宗申牌三轮摩托车,顿起盗窃之意,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放哨,被告人孙某某用事先准备的钢筋钳剪断车锁,将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7176元,被盗电动车电瓶终止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钢筋钳、铁棍等物证;
2刑事判决书、机动车销售发票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5迁西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狄泽军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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