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王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邛崃市,公民身份号码510130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现住禄丰县**镇**公租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12月24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释放。现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云南省广南县,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南县**镇**村委会**小组,住禄丰县**镇**公租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9月11日至10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乙系夫妻关系。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租用禄丰县**镇**路的房屋开设“**发屋”,容留、介绍李某某、徐某某、汪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在该发屋内或者到酒店、宾馆卖淫,后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乙在“**发屋”继续容留李某某、徐某某、汪某某卖淫,于2019年1月16日晚容留上述卖淫女进行卖淫时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租房协议、营业执照、结婚证复印件、手机支付宝付款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决定、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安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张某某、王某乙的手机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勘验结果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俞 红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乙现取保候审(张某某电话:1357784****,王某乙电话:18287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6张、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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