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9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乡**村***号。2019年8月12日因非法持有警械被迁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乡***村**号,现住迁西县城关****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1日因扰乱生产秩序被迁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迁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30日本院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为购买汽车准备办理虚假机动车驾驶证,并找到被告人董某某帮忙办理。被告人董某某明知张某某无驾驶人资格,仍利用做假证的小广告信息,联系伪造证件人员,为被告人张某某办理了一张虚假的机动车驾驶证。同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因虚假驾驶证被迁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巡查中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某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张;
2.迁西县公安局从迁西县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调取的张某某无驾驶证证明、迁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违法购买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连国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13153****)、董某某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813158****);
2随案移交机动车驾驶证一张;
3移送本案侦查卷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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