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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高某某销售有毒食品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4********,汉族,大学本科,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3********,汉族,大学本科,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7日、2019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且其二人共同居住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2017年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在使用韩国减肥药过程中发现售卖该药有利可图,遂其二人商议以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在淘宝网上注册了名为“翔翔韩国代购”的网店售卖该减肥药,由被告人张某甲负责进货、发货,被告人高某某负责在网上销售。2018年6月26日,张某乙通过网络向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二人反应其在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处购买的韩国减肥药含有冰毒成分,后其二人立即通过试纸检测出其售卖的韩国减肥药含有冰毒成分,并继续在网上销售该减肥药品,至2018年7月24日其二人售出的韩国减肥药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79920元。经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销售的韩国减肥药含有咖啡因、麻黄碱、对乙酰氨基酚、笨丁胺等有毒有害成分。

2018年10月23日,公安民警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将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韩国减肥药照片等;

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物证照片、淘宝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手机截屏照片、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附扣押清单);

3.被害人张某乙、王某甲、方某某、邵某某、卞某某、林某某、王某乙、李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大)公(司)鉴(理化)字【2018】429、704、705、706、707号;

6.网安勘验记录、搜查笔录(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明知其销售的食品掺有有毒、有害成分仍予以销售,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张某甲、高某某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群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现分别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卷宗材料3册、光盘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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