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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张某某
朱笑一(陕西言泽律师事务所)
李净(宁夏奋进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
2014年3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批准逮捕,同日由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笑一,陕西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净,宁夏奋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诉刑诉(2014)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8日因事实、证据有变化而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李琼

书记员:齐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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