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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54********,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园**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崔建忠,山西若谷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丈夫因为捡废旧纸箱发生矛盾,当天19时许,双方在被不起诉人居住的大同市平城区柳港园B区22-2-402号家中再次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持水果刀将被害人张某乙捅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明知其女婿报警而在家中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1月18日, 被不起诉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邻里矛盾引发,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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