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了使自己所在的甘肃**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代理的崇信县马湾沟西侧道路、公园路延伸段项目顺利开标,未经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许可,私自利用PHOTOSHOP作图软件制作“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用章”图片,将图片移动到申请书,并模仿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信息科科长樊某某签名后,将该申请书电子版上传至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台维护商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修改招标程序,被该公司技术员发现,经核对,发现单位印章及签名系伪造。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发还张某某本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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