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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棣检刑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5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无棣县商业协会会长,户籍地无棣县**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址为无棣县**小区。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0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棣新七路由东向西行至海丰七路与棣新五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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