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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辉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出生,籍贯河南省辉县市,身份证号:4107821977********,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现任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管理处处长,住辉县市太行大道**号楼**单元**层。2006年3月至今在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工作,期间:2014年2月至2017年4月任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管理处处长。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4月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万耀、崔海舟,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

本案辉县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7月30日将该案退回辉县市监察委补充调查,辉县市监察委于2020年6月15日、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7日、2020年7月15日、2020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辉县市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张某某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未收取超高超方车辆少缴的砂石资源管理税费,违规放行超高超方车辆。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管理处下辖辉县市**有限责任公司**制砂场一厂、三厂等6个站点,负责按协议收取砂石运输车辆的砂石资源管理税、费,开具运行单,核实运输车辆所载砂石与运行单一致,开具出料单等。2014年3月至2017年4月,张某某任**管理处处长期间,明知**制砂场一厂、三厂砂石运输车辆超高超方,与运行单上所注明数量不一致,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不力,致使超高超方砂石运输车辆在所载砂石与运行单不一致,少缴税费的情况下,被**制砂场一厂、三厂等站点违规放行,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2019年2月,经河南省鑫平原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制砂场一厂、三厂在2014年3月至2017年4月期间,少缴纳砂石资源管理税费共计858.820756万元,扣除**镇新建社区所使用砂石减免的砂石资源管理税费后,少缴砂石资源管理税费共计838.99207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辉县市监察委员会辉监诉字[2020]第02号《起诉意见书》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滥用职权,违规放行超高超方车辆造成少缴纳砂石资源管理税费的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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