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1989年9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安达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敏,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斌,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捷,上海市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乐宽与被告上海安达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张乐宽于2018年9月23日死亡。经查,张乐宽与曹美琴原系夫妻,两人生育一子张某某。1998年,张乐宽与曹美琴离婚。张乐宽父亲名张德武、母亲名梁秀丽,均已亡故。故本院征询张乐宽的继承人即张某某意见,其表示要求参加诉讼。2018年11月1日,张某某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周 清
书记员:朱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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