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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保定兽医生物药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保定兽医生物药品有限公司
刘敏(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被告保定兽医生物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阳光北大街960号,组织机构代码73437305-X。
法定代表人张鹏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敏,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保定兽医生物药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生效判决已确定了原告为被告的股东,被告抗辩原告没有股东资格本院不予采纳。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已向被告提出书面查阅申请,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院生效判决已确定了原告为被告的股东,被告抗辩原告没有股东资格本院不予采纳。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已向被告提出书面查阅申请,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巍
审判员:王莉
审判员:庞鸣倩

书记员:赵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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