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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北京百程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满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屹,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程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曾松。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北京百程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施慧萍

书记员:关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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