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荣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得焰,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叶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8月0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判员:袁 洁
书记员:王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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