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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叶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荣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得焰,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叶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8月0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判员:袁  洁

书记员:王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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