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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霞舫、张根年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201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忻某(系原告母亲),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宏,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遥,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霞舫,女,195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张根年,男,195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玲,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乔,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霞舫、张根年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叶菊花

书记员:归  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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