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194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196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沈某,男,1964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第三人:徐建平,男,197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齐力村齐心701号1室。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沈某、第三人徐建平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建红
书记员:施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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