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5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屹,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198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现以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材料、同时原告也初步考虑尝试与被告争取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 利
书记员:孙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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