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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朱某某、夏某1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192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美星,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秀萍,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195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夏某1,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夏某2,女,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雪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夏某1、夏某2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刘  菲

书记员:姚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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