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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4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茜,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3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诉称,被继承人王颢与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李某某、王某某系被继承人王颢的父母。王颢于2017年12月27日死亡,生前未订立遗嘱。2014年3月,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XXX弄XXX号305室房屋登记权利人为王颢、李某某,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2016年11月,上海市杨浦区控江四村XXX号11甲房屋登记权利人为王颢。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
  被告李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现实际居住在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XXX弄XXX号楼305室,故本案应由被告李某某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继承人王颢死亡时住所地在上海市杨浦区控江四村XXX号11甲,被继承人名下所涉房产分别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宝山区,故本案可由本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李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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