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1962年1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漕宝路1467弄8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革,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丽,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时俊,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陶义才
书记员:杨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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