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女,194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围利,上海刘加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某某,男,195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虹口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共有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林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586,646.4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为申请人张某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林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586,646.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赖维娜
书记员:孙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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