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5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某,女,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7904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以本案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被告亦表示愿意履行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沈某的保全措施,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龚文诒
书记员:徐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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