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利,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张某某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张某某称,被申请人沈某某系其丈夫。2018年7月,被申请人起诉要求与申请人离婚。在起诉离婚之前,被申请人就多次到申请人住所砸坏家中财物,还多次辱骂、骚扰、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父母。2018年9月2日,被申请人又冲进申请人住所打伤申请人和申请人的父亲。其中申请人被殴打致头颈部多处伤;申请人父亲被殴打致左眼晶体不全脱位。另,被申请人有吸毒恶习且脾气暴躁。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对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故请求: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辱骂、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父母;2、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及申请人父母居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陈路XXX弄XXX号XXX室;3、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被申请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院向相关方调查,申请人张某某所称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且其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它情形或线索。因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员:田亚靖
书记员:朱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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