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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扬,河北李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树 雄
书记员:龚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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