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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扬,河北李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树  雄

书记员:龚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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