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张松(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李达(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河北金某安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刘锦红(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金某安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二环路5699号大学科技园6号楼A座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梁文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红,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河北金某安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计139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计139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越武
审判员:牛惠军
审判员:肖端
书记员:张玉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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