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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李晓杰,上海观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褚悦,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2019年9月25日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2020年4月27日,原告张某某以双方欲庭外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琳娜

书记员:马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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