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194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潭,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1,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马某2,女,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1、马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国良
书记员:沈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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